近年来,全市质监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有关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质监”的部署要求,以规范管理为着力点,坚持群众路线,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全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明显提升。我局连续6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法治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依法行政先进集体”;被市法宣办表彰为“六五”普法先进集体。
2017年是市局党组确定的持续打造“六项工程”升级版,力求实现新突破的创新之年,也是实现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七五”普法的关键之年。我局认真策划、周密组织,在全市系统内广泛征集涉企法律知识问答近300条,从中精心遴选出182条进行编辑加工,汇编成《实用问答》。该书充分体现“实用”二字,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概念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力图使企业能全面了解掌握质量技术监督涉企法律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持续的发展环境。我局愿和广大企业一道共同努力,为奋力推进“两聚一高”新淮安作出新的贡献。
365betasia备用网址局长:
目 录
标准化部分
1、《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1
2、什么是“标准”? …………………………………………1
3、什么是“标准化”? ………………………………………1
4、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1
5、国家将哪几个方面的标准列入强制性标准? ……………2
6、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2
7、什么是“推荐性标准”? …………………………………2
8、企业可否制订推荐性标准? ………………………………3
9、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3
10、我国的标准级别有几级?…………………………………3
11、我国四级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3
12、什么是“国家标准”? …………………………………4
13、什么是“行业标准”?……………………………………4
14、什么是“地方标准”?……………………………………4
15、什么是“企业标准”?……………………………………4
16、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什么?……………………………4
17、为什么标准必须申报备案?………………………………5
18、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5
19、与国际标准化一致性程度有哪几种?……………………6
20、《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各级标准备案的要求有
哪些?……………………………………………………………6
21、标准复审的结果有哪几种?………………………………7
22、标准化违法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有哪几种?…………7
23、哪些情况需制订企业标准:………………………………8
24、企业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有什么规定?……………8
25、企业标准的有效期为几年?………………………………9
26、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要求?………………………………9
27、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9
28、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9
29、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在其产
品上应如何标注? …………………………………………10
30、如何认定无标生产? ……………………………………10
31、在什么情况下可不按无标生产处理 ……………………10
32、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的产品是否
一律视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10
33、用于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怎样实施? …………………11
34、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有何区别?
………………………………………………………………11
35、什么是产品条码? ………………………………………11
36、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11
37、制定企业标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2
38、国家对产品标识中执行标准内容有哪些规定? ………13
39、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 …………………………………13
40、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14
41、如何申请采标? …………………………………………14
42、企业标准化工作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16
43、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如何区分?……………………16
44、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怎么回事?………………17
计 量 部 分
45、我国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19
46、什么是“国际单位制”?…………………………………19
47、什么是“法定计量单位”?………………………………19
48、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怎样构成的?………………………19
49、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常见错误有哪些?…………………19
50、什么是计量器具?…………………………………………21
51、什么是“计量确认”?……………………………………21
52、什么是“计量认证”?……………………………………21
53、什么是“计量检定”?……………………………………21
54、什么是“计量校准”?……………………………………21
55、什么是“强制检定”?………………………………21
56、校准和检定的异同点是什么?……………………………22
57、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有哪几种?………23
58、计量检定印、证有哪些种类?……………………………23
59、“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涵义是什么? ………………23
60、什么是“仲裁检定”?……………………………………23
61、部分实施首次强检的计量器具采用CCV标志后,是否需要
再印制CMC标志?…………………………………………23
6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有什么法规要求?………………24
65、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重量应注意哪些事项? ……24
66、检查定量包装单件商品的实际重量时,应注意哪几点: 25
67、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含义是什么? ………………………25
68、标准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对商品的计量负偏
差、平均偏差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5
69、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和重量充装允差是如何规定的?
………………………………………………………………25
70、住宅建设中应对哪些计量器具实施安装使用前的首次强制
检定?………………………………………………………26
产品质量部分
71、《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销售者”是什么含义?……27
72、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27
73、“质量标志”有哪些?……………………………………27
74、什么是“质量体系”?什么是“质量体系认证”? …27
75、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什么是“产品责任”? …27
76、什么是“产品标识”?…………………………………28
77、什么是产品“投入流通”? ……………………………28
78、产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就可认定
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8
79、国家对产品质量是如何进行监管的?……………………28
80、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如何处理?………29
81、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4
82、如何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4
83、什么是认证?………………………………………………34
84、什么强制性认证?…………………………………………34
85、哪些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34
86、如何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5
87、什么是自愿性认证?………………………………………35
88、如何申请自愿性认证?……………………………………35
89、如何申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35
90、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鼓励政策有哪些?…………35
91、企业如何申报质量奖?……………………………………36
92、申报质量奖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37
93、企业如何申报名牌产品?…………………………………37
94、申报名牌产品需要哪些基本条件?………………………37
纤维质量部分
95、什么是“纤维检验”? …………………………………39
96、什么是“专业纤维检验”?其主要检验形式是什么?…39
97、什么是“公证检验”? …………………………………39
98、什么是“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39
99、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39
100、什么是“棉花质量义务”? ……………………………40
101、什么是“棉花质量权利”? ……………………………40
102、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的质量义务有哪些?……………40
103、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的质量义务有哪些?……………40
104、什么是“棉花加工”? …………………………………41
105、为什么要对加工后的棉花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41
106、什么是棉花加工设备中的小毗花机、土打包机?……41
107、什么是“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
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42
108、什么是“棉花掺杂掺假”?其特征是什么?…………42
109、什么是“棉花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其特征是什么42
1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哪些棉花质量监督制度
和规定?…………………………………………………43
111、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目的是什么?………………43
112、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作用有哪些?………………44
113、什么是“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4
114、《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4
115、专业纤检机构对羊毛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哪些?…44
116、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的主要环节有哪些?………………45
117、《纤维的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5
特种设备部分
118、特种设备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设备?………………46
119、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有哪些要求?……………………48
120、特种设备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哪些?……………………48
12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哪些制度?………49
122、销售、转让、移装、过户、变更、停用、重新启用、
报废特种设备的,应办理什么手续?…………………53
12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54
1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哪些
事项?……………………………………………………55
125、办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如叉车、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59
12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如叉车、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证)怎么办理?………………60
12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有哪些要求?………………60
128、哪些活动属于特种设备重大维修?……………………61
129、严重事故隐患有哪些?…………………………………61
1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明确哪些人员的安全职责?…62
1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哪些日常检查?…………62
1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什么样的事故应急预案?63
13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怎样进行事故处置? ……63
13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要承担哪些法律
责任?……………………………………………………63
135、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哪些资料?如果没有随附相
应资料,要面临怎样的处罚?…………………………65
13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充装单位有哪些常见的处罚规定?
………………………………………………………65
13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面临怎
样的处罚?………………………………………………70
138、哪些情况下,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会被吊销
资格或注销使用登记证书?……………………………72
139、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应怎样进行安全应急管理?………73
行政执法(综合)部分
140、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75
14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75
142、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75
143、经检测,产品的技术指标低于明示采用的标准,但在调
查过程中企业又出示了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何处理?…75
144、产品标识上未注明该产品的标准名称和代号,按国家
推荐性标准检验又被判为不合格,而事后企业提供了有
效的企业标准,此产品是否按不合格产品处罚?………75
145、经销者销售商品的条码属于伪造冒用的条码,能否依
………………………………………………………………75
146、怎样理解《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致
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76
147、广告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如何处理?……………76
148、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应如何查处?…………76
149、定量包装药品、农药、化妆品、饲料等的标注量与实
际量不符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否查处?…………76
150、什么是“不合格品”,什么是“处理品”,什么是“劣
质品”? …………………………………………………77
151、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77
152、什么是《产品质量法》所称的“掺杂掺假”? ………77
153、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伪造产地”? ……78
154、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以假充真”? ……78
155、生产者、销售者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以及在标识上未标注真实产地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
行为应如何认定?………………………………………78
156、企业更名后,能否直接使用原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生
产许可证标志?发生企业兼并时,兼并企业能否直接使
用被兼并企业的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78
157、在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时如何计算“全部非
法收入”? ………………………………………………79
158、行政相对人销售伪劣产品,在购方已预付部分货款,
但尚未提货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法销售行为?违法
所得怎么计算?…………………………………………79
159、企业间通过“协议“允许一方使用不真实的产地、厂
名、厂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79
160、实施以货易货销售方式的人是否是《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所指的销售者?……………………………79
161、“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可否作为质量违法主体?
………………………………………………………………80
162、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销售无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行为,如何处理?…………80
163、企业使用过期的质量标志,该如何处理?……………80
164、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委托未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生产
产品,并使用其质量认证标志的,对此行为能否按照
冒用质量标志进行查处?………………………………80
165、某人在甲、乙两地登记两家企业,在甲地生产的产品
标注乙产地进行销售,能否直接进行查处?…………81
166、怎样理解和处理《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与《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法律适用问题?………………81
167、什么是“产品质量申诉”?哪些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82
168、什么是“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82
169、什么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82
170、什么是“违法所得”? ………………………………82
171、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82
172、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3%罚款的范围
如何确定?………………………………………………83
173、什么是“申辩权”?为什么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行
政处罚不能成立?………………………………………83
174、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83
175、什么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83
176、行政赔偿有哪几种方式?………………………………84
177、《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行为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中的四
项权利是什么?…………………………………………84
178、对查获的无货主或无人承认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如何处
理?………………………………………………………84
179、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84
180、什么产品要有警示标志?………………………………85
181、企业能以产品有专利或技术机密为由,不接受质监部门
的调查吗?…………………………………………………85
182、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取得证书后是否可以
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标 准 化 部 分
1、《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是标准制订部门、标准使用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什么是“标准”?
答: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什么是“标准化”?
答: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标准化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所制定的条款应具备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条款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这些条款将构成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标准化的结果是形成条款,一组相关的条款就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发布,就成为标准。所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结果之一。
4、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答:“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文本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变更、违反。按《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5、国家将哪几个方面的标准列入强制性标准?
答: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标准:
⑴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⑵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⑷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⑸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⑹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⑺互换配合标准;
⑻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6、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答:《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其他种类标准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抵触。凡是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各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7、什么是“推荐性标准”?
答: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允许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它以自愿采用为原则,不要求强制执行。
8、企业可否制订推荐性标准?
答: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仅存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中,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推荐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企业标准来说不存在推荐性。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一经发布就必须严格执行。
9、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要求是什么?
答:《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企业保证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一项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国家指令性文件,在规定范围内该项标准便具有强制推行的性质。如果一项推荐性标准被企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并可以作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贯彻执行该项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之一。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10、我国的标准级别有几级?
答:按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1、我国四级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四级标准之间既存在着标准化的对象、适用领域和效力范围不同,又存在内在的联系,即:
⑴上级标准是制订下级标准的依据;
⑵下级标准是对上级标准的补充;
⑶各级标准之间不得重复制订和相互抵触。
12、什么是“国家标准”?
答:“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一经批准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
13、什么是“行业标准”?
答:“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改变了过去那种由各部门制定标准,对同一标准对象分别制定不同标准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提高标准的统一性。
14、什么是“地方标准”?
答:“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15、什么是“企业标准”?
答:“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6、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什么?
答:《标准化法》第16条规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⑴对于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可以根据我国或进口国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来确定。
⑵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可以是我国的各级标准,也可以是进口国的标准,或第三国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
⑶出口产品转为在国内销售时,则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7、为什么标准必须申报备案?
答:《标准化法》中分别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规定了申报备案的要求,其目的在于:
⑴当制造者和用户之间由于产品执行标准问题发生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所备案的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⑵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标准备案,了解各级标准的制定情况,检查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和安全可靠,及时反馈标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标准间的协调统一;
⑶有利于各级标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便于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⑴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标准实施监督的重点;
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作为组织生产或交货依据的,也将属于监督检查对象;
⑶无论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只要被指定为产品质量认证用标准的,也属于监督检查对象;
⑷企业已经申报备案的产品标准,也属于监督检查对象。
19、与国际标准化一致性程度有哪几种?
答:与国际标准化一致性程度有以下三种:
⑴等同采用。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方面完全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并适用反之亦然原则。
⑵修改采用。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结构上与国际标准相对应,只有在不影响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及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文本结构进行修改。不适用反之亦然。
⑶非等效采用。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且其差异也没有被清楚地标识。非等效采用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20、《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各级标准备案的要求有哪些?
答:《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均应上报备案。其具体要求是:
⑴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在该项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后30日内,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及行业标准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⑵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在该项地方标准审批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标准的批文、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分别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⑶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在该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备案申报文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报送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标准复审的结果有哪几种?
答:一项复审的标准,在经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其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预测和讨论后,得出以下三种主要的复审结果:
⑴予以确认。经复审,认为标准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生产、建设、使用需要的,确认其继续有效。
⑵修订。经过复审,认为标准主要技术规定需作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建设、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修订。
⑶废止。经过复审,认为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或者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无存在需要的标准,应当予以废止。
22、标准化违法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答:标准化违法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违反标准化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标准化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⑴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⑵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
⑶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
⑷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行为;
⑸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行为;
⑹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行为;
⑺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行为;
⑻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
⑼标准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
⑽标准化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行为;
⑾标准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行为。
23、哪些情况需制订企业标准:
答:以下情况需制定企业标准:
⑴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⑵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标准;
⑷有理由制定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中的指标和要求的企业标准;
⑸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4、企业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及有关规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25、企业标准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查,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26、企业标准备案有哪些要求?
答:⑴企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按照省质监局工作部署,自2015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27、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答: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制度实质上是一个企业自我认证制度,它是企业对其产品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申明形式,其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该采标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28、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可自愿使用采标标志,但使用时需具备如下条件:
⑴企业的产品是按照等同或等效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的;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不能使用采标标志。
⑵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形不成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能采用。
⑶采标产品属于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⑷按要求进行了申报备案,并获得认可。
29、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在其产品上应如何标注?
答: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及公平竞争,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其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30、如何认定无标生产?
答:以下几种情况属无标生产:
⑴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
⑵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⑶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的。
31、在什么情况下可不按无标生产处理?
答:以下几种情况可不按无标生产处理:
⑴新产品的样机、标样;
⑵按合同生产,不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
⑶经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一次性小批量生产的产品;
⑷可以不用标准规范的手工制作的工艺品及其它部分手工制品、农副粗加工产品。
32、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的产品是否一律视为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答:不能。在强制性标准中,不是所有的技术内容和要求都是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
33、用于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准怎样实施?
答:认证所采用的标准,一般是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论什么标准,一旦指定为产品认证用标准,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就必须严格执行。此标准也当然是产品监督检验的依据。
34、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有何区别?
答: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国家标准代号为:GB/T×××××——××××
其中GB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T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行业标准代号依此类推。
35、什么是产品条码?
答:产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相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产品信息。条、空分别由深浅不同且满足一定光学对比度要求的颜色(通常为黑、白色)表示。条为深色,空呈浅色。条、空和相应的字符代表相同的信息,前者用于机器识读,后者供人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前3位数字为前缀码,对于国际编码协会(简称EAN)成员国来说,是国别(地区)代码。第4至第7位数字是制造商代码。第8位至第12位数字是产品项目代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36、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7、制定企业标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注意:
1)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3)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4)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5)以下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部、省属企业产品标准;(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三)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具体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6)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38、国家对产品标识中执行标准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9、什么是采用国际标准?
答: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简称“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40、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答:根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41、如何申请采标?
答:根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42、企业标准化工作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标准化工作中还要注意:
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3)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4)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生产:(一)企业未按照规定制订产品标准的;(二)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三)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复审的。
43、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如何区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44、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怎么回事?
答: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按照省质监局工作部署,自2015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在新的《标准化法》修订出台前,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我声明的方式或者采取原有的备案方式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计 量 部 分
45、我国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46、什么是“国际单位制”?
答:“国际单位制”是指国际计量大会在1960年通过的,以长度的米、质量的千克、时间的秒、电流的安培、热力学强度的开尔文、物质的量摩尔、发光强度的坎德拉七个单位为基本单位;以平面角的弧度、立体角的球面度两个单位为辅助单位的一种单位制。
47、什么是“法定计量单位”?
答:“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
48、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怎样构成的?
答: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构成。具体包括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以及用于构成十进制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49、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常见错误有哪些?
错 误
|
正 确
|
备 注
|
斤
|
克、千克
|
1千克=2斤
|
公升、
|
升
|
公升是非法定计量单位,
类似的还有公尺、公分。
|
ML
|
ml
|
M应当小写,升的符号一般大写(L),
小写(l)也可以。
|
公分、英寸、英尺、寸
|
厘米
|
非法定计量单位,1英寸=2.54厘米
|
盎司、桶
|
克、升
|
盎司、桶都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
亩
|
公顷、平方米
|
表示土地面积单位的,一律采用平方米、
公顷或平方公里;1亩≈666.67平方米
|
马力、匹、hp
|
瓦特、W、kW
|
英制的1马力=1匹=745.6999瓦;
公制的1马力=1匹=735.49875瓦
|
平方尺
|
平方厘米或平方米
|
平方尺是非法定计量单位
|
平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不能简称成为平米
|
度
|
摄氏度
|
度是平面角的单位,温度的单位是摄氏度,并且不能省略读成“度”
|
英里(mile)
|
千米、公里
|
英里是英制,非法定计量单位。1英里≈1609.344米
|
汽车速度称为“迈”
|
千米/小时
|
1迈(mile)/小时≈1.609344千米/小时
|
卡路(kcal)
|
焦耳
|
卡路里是非法定单位,1卡路里≈4.19焦耳
|
17~22℃
|
17℃~22℃
|
单位的名称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而不应拆开
|
用电70度
|
用电70千瓦·时
|
度是平面角的单位,电能量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瓦·时
|
KG
|
kg
|
应当小写
|
KM
|
km
|
应当小写
|
Mpa
|
MPa
|
大小写错误
|
50、什么是计量器具?
答:计量器具是指能单独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1、什么是“计量确认”?
答:“计量确认”是指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要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或检定、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52、什么是“计量认证”?
答:“计量认证”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和测试能力、可靠性和公正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53、什么是“计量检定”?
答:“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等。
54、什么是“计量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55、什么是“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执行。(2)检定关系固定,定点定期送检。(3)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实施。
56、校准和检定的异同点是什么?
项 目
|
校 准
|
检 定
|
目的
|
依法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
计量标准
|
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
特点
|
市场服务
|
法制管理
|
管理方式
|
自 愿
|
强 制
|
对象
|
除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
|
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
|
途径
|
自下而上的溯源
|
自上而下的传递
|
范围
|
对社会
|
在一定地方或系统内
|
技术依据
|
校准规范
|
检定规程
|
结论
|
给出校准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
|
判断是否合格
|
57、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检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⑴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⑵进行周期检定。
58、计量检定印、证有哪些种类?
答: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以下几种:
⑴检定证书;
⑵检定结果通知书;
⑶检定合格证;
⑵ 检定合格印、注销印。
59、“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涵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所指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
⑴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⑵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60、什么是“仲裁检定”?
答:“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61、部分实施首次强检的计量器具采用CCV标志后,是否需要再印制CMC标志?
答:CMC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没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不能销售。国家明文规定,对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首次强制检定。采用国家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CCV的,不需再印制CMC标志。未按规定标注CCV标志的工作计量器具一律禁止销售。
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6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有什么法规要求?
答: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的特殊性,使得贸易双方不能直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称量,给识别和选购定量包装商品的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办法》的出台,既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提供了保障,也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判定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短缺提供了重要依据,必将起到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市场计量监督的作用。《办法》对调整范围,实施主体,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 的义务,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的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反《办法》的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65、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重量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⑴确定该批定量包装商品的批量、规格;
⑵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抽样件数;
⑶测量单件商品负偏差及所抽样品的平均偏差;
⑶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该批商品是否
符合商品计量偏差的规定。
66、检查定量包装单件商品的实际重量时,应注意哪几点:
答: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⑴检查测量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⑵检查测量计量器具的精度等级能否满足测量需要;
⑶测试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应在测量记录中记录湿度等情况。
67、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含义是什么?
答:商品计量负偏差是指商品实际重量值与商品的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的最大允许范围。
商品的实际重量值是满足规定的准确度要求用来代替商品量真值的商品重量值。商品的结算重量值是指商品交涉中用来作为结算依据的商品重量值。
68、标准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
69、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和重量充装允差是如何规定的?
答: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例》规定,钢瓶型号为:YSP-50、YSP-15、YSP-10、YSP-5、YSP-2,重量充装允许偏差分别为:49.0±1.0、14.5±0.5、9.5±0.3、4.8±0.2、1.9±0.1(kg)。
70、住宅建设中应对哪些计量器具实施安装使用前的首次强制检定?
答:住宅建设中使用的水、暖、电、卫、气、通风等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并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不符合计量要求、质量低劣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要严禁使用。
产品质量部分
71、《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销售者”是什么含义?
答:《产品质量法》中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主体。代销主体和利用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经营主体,亦应视为销售者。
72、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答:“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73、“质量标志”有哪些?
答: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等。
74、什么是“质量体系”?什么是“质量体系认证”?
答:“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75、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什么是“产品责任”?
答:“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76、什么是“产品标识”?
答:“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77、什么是产品“投入流通”?
答:“投入流通”,也就是将产品投放市场。一般认为,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为经济目的将其产品交付他人使用或处理,交付行为成立即构成投入流通。
78、产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就可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答: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因此,实行条文强制的强制性标准中也有推荐性内容,只有当产品的一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时,才可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79、国家对产品质量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级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和市级监督抽查。相关抽检单位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80、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如何处理?
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当地负有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部门,督促企业的整改落实,必要时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议,查找不合格原因。同时跟踪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情况。
81、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具体产品目录如下:
序号
|
产品类别
|
对应实施细则名称
|
审批分类
|
受理窗口
|
1
|
|
|
省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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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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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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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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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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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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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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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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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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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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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5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6
|
|
|
总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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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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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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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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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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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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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9
|
|
|
总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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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10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1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2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3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4
|
|
|
省级发证
|
市质监局
|
15
|
|
|
省级发证
|
市质监局
|
16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7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8
|
|
|
总局发证
|
市质监局
|
19
|
|
|
省级发证
|
市质监局
|
|
省级发证
|
市质监局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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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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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如何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企业注册并登陆——点击“按部门”——点击“省质监局”栏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进入申报界面,查询相关的办理流程,按要求上报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83、什么是认证?
从性质上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从类别上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84、什么强制性认证?
85、哪些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产品目录:电线电缆、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
86、如何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选择认证机构,可以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的“指定机构名录”栏目中查询。
87、什么是自愿性认证?
答:自愿性认证是指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分为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88、如何申请自愿性认证?
答:通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机构可以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栏目中查询。
89、如何申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企业注册并登陆——点击“按部门”——点击“省质监局”栏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进入申报界面,查询相关的办理流程,按要求上报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90、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鼓励政策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产品研发、质量攻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活动,鼓励质量工作者争创“五一”劳动奖。
(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标准开拓海外市场,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和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增强品牌价值评价国际话语权。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地方名牌产品等工作。
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国务院设立了中国质量奖、本省设立了江苏省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淮安市设立了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管理奖、部分县还设立了县长质量奖评选;
在企业品牌建设方面,设立了江苏名牌产品和淮安名牌产品的认定。
91、企业如何申报质量奖?
答:淮安市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为当年5月初启动申报,申报通知和申报表格可以登录淮安市质监局门户网站(http://www.hzctzs.com/)查询下载。江苏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6月份启动申报,详情届时可以登录江苏质监信息网(http://www.jsqts.gov.cn)查询下载。
92、申报质量奖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组织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五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要求;
2、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相关的体系认证,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制造业近三年市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合格;农业、制造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食品生产企业须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具有较好的经营结果,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5、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6、最近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环保等安全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93、企业如何申报名牌产品?
答:“淮安名牌”每年3月份开始申报,届时可以登录淮安质监局门户网站(http://www.hzctzs.com/)查询。“江苏名牌”每年5月份启动申报,届时可以登录江苏质监信息网(http://www.jsqts.gov.cn)查询。
94、申报名牌产品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1、食品、农产品:在市内批量生产(种植、养殖)、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通过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取得相应的“三品”资格。
2、制造业产品:产品在市内批量生产、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企业产品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企业通过ISO9001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传统特色手工艺产品要在本市境内生产,以手工制作为主,具有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工艺特色,并有悠久的生产历史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3、服务业企业:企业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通过ISO9001体系认证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纤维质量部分
95、什么是“纤维检验”?
答:纤维检验是指根据国家法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专门人员对纤维产品的品质、特性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定、出证活动的全过程。
96、什么是“专业纤维检验”?其主要检验形式是什么?
答:“专业纤维检验”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其职能任务,为实现对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对纤维质量进行的专职检验。其检验形式主要包括监督检验、公证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和复核检验。
97、什么是“公证检验”?
答:“公证检验”是指作为不涉及纤维交易双方经济利益,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专业纤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的技术规定,对某种交易的纤维全部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出证的全过程,公证检验包括法定公证检验和非法定公证检验。
98、什么是“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答:“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是指,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对纤维质量违法者依法实施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
99、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答:⑴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专业纤检机构。
⑵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客体是指纤维质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用于交易的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
100、什么是“棉花质量义务”?
答:“棉花质量义务”是棉花质量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棉花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101、什么是“棉花质量权利”?
答:“棉花质量权利”是棉花质量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102、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的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的质量义务包括:
⑴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⑵棉花收购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行为:
①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
②按规定的要求对见报棉花确定类别、等级和数量;
③先按要求排除异性纤维等有害物质,再按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棉花的类别、等级和数量;
④棉花经营者在收购棉花时,如所收购的棉花存在超出国家规定的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质量。
103、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的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的质量义务包括:
⑴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⑵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⑶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⑷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104、什么是“棉花加工”?
答:“棉花加工”包括从籽棉待加工状态,直至加工成包组批待出厂状态的全过程,即对待加工籽棉进行危害性杂物排除,将籽棉经过轧花机加工成皮棉,将散状皮棉加工成包,给成包皮棉标注标识,成包皮棉组批等,均是棉花加工活动。
105、为什么要对加工后的棉花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答:对加工后的棉花标注标识的目的在于:
⑴便于用户识别、选购、验收;
⑵便于运输、仓储时的清点、分装、分置;
⑶姓质量纠纷时,便于质量责任的明确,便于寻找责任者;
⑷便于棉花加工者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⑸发生质量违法行为时,便于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调理取证和查处工作;
⑹不给质量作伪行为留下隐患,防止质量作伪行为被发现时,违法者利用无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逃避法律的制裁。
106、什么是棉花加工设备中的小毗花机、土打包机?
答: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轧花机“包括小皮辊机和小锯齿机两种。小皮辊机主要是皮辊长度小于1000mm的皮辊轧花机;小锯齿机主要是指少于80片的锯齿轧花机。土打包机主要是指压力吨位小于200吨的打包机。
107、什么是“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答:“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是指非法制造、编造、捏造棉花质量凭证(包括公证检验证书,下同)标识标志的行为;或者非法改变原质量凭证、标识、标志的行为;或者未经许可而擅自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创优的质量凭证、标识、标志的行为。
伪造、变造、捏造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标志的行为都是欺骗行为。
108、什么是“棉花掺杂掺假”?其特征是什么?
答:“棉花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在棉花中掺入会导致棉花质量下降、变质或改变其重量的棉性、非棉性杂物或其他非棉物质的欺骗行为。主要特征是:
⑴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一般是主观故意;
⑵该行为的结果是使棉花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的规定,降低甚至失去棉花应有的使用性能和价值;
⑶该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对政府、棉纺企业及其他用户的欺骗,破坏棉花资源,破坏流通秩序,给国家、棉纺企业及其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109、什么是“棉花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其特征是什么?
答:“棉花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用低等级棉花冒充高等级棉花或将废旧棉花经处理后冒充新棉花的一种欺骗行为。
“棉花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以非棉花纤维冒充棉花纤维的欺骗行为。
它们的主要特征是:
⑴行为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⑵行为动机是故意;
⑶行为性质是欺骗行为;
⑷行为后果是使国家、棉纺企业及其他用户利润受到侵害、破坏棉花资源,破坏棉花流通秩序。
1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哪些棉花质量监督制度和规定?
答:《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以种棉花质量监督制度和规定:
⑴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⑵实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⑶规范了承担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行为;
⑷赋予了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
⑸明确了复检的有关规定。
111、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目的是:
⑴通过建立健全棉花公检验制度,形成棉花公平、公正交易的运行机制,促进健康有序的棉花市场的形成;
⑵通过健全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确保用棉企业采购棉花的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棉纺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整个棉花产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⑶通过建立健全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真实、准确地反映棉花流通中有关质量、数量信息,为我国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⑷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是为了保护我国的优势资源,从而达到使我国棉花资源优势真正成为经济优势。
112、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作用有哪些?
答: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作用包括:
⑴作为交易双方贸易结算时质量、数量的依据;
⑵作为国家掌握储备棉质量、数量和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⑶作为国家掌握棉花质量、数量资源状况的依据,为国家宏观调近代提供依据。
113、什么是“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答:“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在棉花流通中涉及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114、《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
⑴加强羊毛质量的监督管理,推行净毛计价,实行公证检验制度,贯彻绵羊毛国家标准;
⑵维护羊毛市场流通秩序;
⑶保护国家利益和羊毛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15、专业纤检机构对羊毛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专业纤检机构对羊毛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三种:
⑴对批量交易的羊毛,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制度,包括等级检验和净毛公量检验;
⑵对零星交易的羊毛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国家标准负责技术指导;
⑶负责羊毛初加工产品,即洗净毛等的监督检查。
116、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答: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的主要环节有两个:
⑴收购环节:专业纤检机构主要采取监督检查的方式;
⑵工商环节:专业纤检机构主要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117、《纤维的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23日正式发布,3月3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重点区域(商场执法打假等)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全链条监管制度、原料把关制度、质量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7项制度。《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形成倒逼校服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通过建立监督检查等多项制度,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特种设备部分
118、特种设备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设备?
答: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119、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20、特种设备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哪些?
答: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条)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覆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收集、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提出紧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紧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六、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2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主要内容有:
⑴管理制度
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使用单位明确以下部门的安全职责:
总经理办公室或厂长办公室;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办公室或安全部门;
负责单位生产、技术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班组或车间;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使用单位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
操作人员。
(2)安全例会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非正常状态下的处理措施和步骤,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并悬挂于操作场所。
(4)日常检查制度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5)隐患整改制度
使用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A对事故隐患应分析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来源、整改完成期限,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B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C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D严重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存档。
(6)维护保养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应当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7)定期报检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制定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
(8)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使用单位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按章操作。全年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台帐。
(9)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验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0)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点监控设备应逐台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记录。
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将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1)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并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安全监察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12)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特种设备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定额、计量、测试、统计等基础工作。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管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13)管理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22、销售、转让、移装、过户、变更、停用、重新启用、报废特种设备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条)
移装: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过户或变更: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办理手续。
停用及重新启用: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定期经检验合格后,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4.5)
12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注: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125、办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如叉车、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取证人员须具备以下要求: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接受过叉车(或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跟班实习达3个月以上;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12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如叉车、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证)怎么办理?
答:申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须在省质监局认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区考试的地点在市柯山路81号(省特检院淮安分院院内,电话:83186639)。各县(区)具体咨询当地市场监管局。)
12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有哪些要求?
答:(1)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的,燃煤锅炉司炉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d)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载热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
(3)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4)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5)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厂内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28、哪些活动属于特种设备重大维修?
答:重大维修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29、严重事故隐患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g.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
1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要明确哪些人员的安全职责?
答:(1)主要负责人;
(2)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
(3)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
(5)操作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哪些日常检查?
答: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什么样的事故应急预案?
答: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13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怎样进行事故处置?
答: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
13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五)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135、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哪些资料?如果没有随附相应资料,要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13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充装单位有哪些常见的处罚规定?
答: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五)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13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
138、哪些情况下,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会被吊销资格或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答: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139、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应怎样进行安全应急管理?
答:(一)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使用单位在制定预案后,应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演练。
(三)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
行政执法(综合)部分
140、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利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实体法,同时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程序法。
14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应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42、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答:“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143、经检测,产品的技术指标低于明示采用的标准,但在调查过程中企业又出示了有效的企业标准,如何处理?
答:对检测中技术指标不符合明示采用的标准,不管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的企业标准,都可以认定该产品不合格。
144、产品标识上未注明该产品的标准名称和代号,按国家推荐性标准检验又被判为不合格,而事后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企业标准,此产品是否按不合格产品处罚?
答:不能按不合格产品处罚,应视为未标明产品标准名称和代号,按《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处罚。因为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以自愿采用为原则,不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有效企业标准的,应以企业标准作为检验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
145、经销者销售商品的条码属于伪造冒用的条码,能否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销售者进行处罚?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是对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故不应依据该条对经销者进行查处。
146、怎样理解《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答:“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是指经营者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对执法检查不予配合,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根本拒绝交代违法事实,致使执法者难以计算确认其违法所得。
147、广告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新闻宣传媒体刊登、播放、设置、张贴的广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量和单位》国家标准(1993年版)的有关规定。对问题严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广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148、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应如何查处?
答:应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查处。
149、定量包装药品、农药、化妆品、饲料等的标注量与实际量不符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否查处?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进行查处。
150、什么是“不合格品”,什么是“处理品”,什么是“劣质品”?
答: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
⑴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
⑶不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产品。
处理品是指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劣质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151、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答:《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厂名、厂址必须使用本企业真实的名称和地址,否则可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
152、什么是《产品质量法》所称的“掺杂掺假”?
答:《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153、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伪造产地”?
答:《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154、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以假充真”?
答:《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以假充真”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155、生产者、销售者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在标识上未标注真实产地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生产者、销售者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假冒商标违法行为;在商品上未标注真实产地或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即构成伪造产品的产地,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者总是会同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追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156、企业更名后,能否直接使用原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发生企业兼并时,兼并企业能否直接使用被兼并企业的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答:⑴企业更名后,不能直接使用原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应当持原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及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认证委员会、许可证办公室进行重新评审或办证更名。
⑵发生企业兼并时,兼并企业不能直接使用被兼并企业的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否则,应当按转让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或产品未经认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157、在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时如何计算“全部非法收入”?
答:对于生产、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其“全部非法收入”系指无证产品的价值或无证产品的销售额。
158、行政相对人销售伪劣产品,在购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法销售行为?违法所得怎么计算?
答:构成违法销售行为。《产品质量法》中所称“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159、企业间通过“协议“允许一方使用不真实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26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产地”,此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上述规定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据此,可以认定企业间通过“协议”允许一方使用不真实的产地、厂名、厂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160、实施以货易货销售方式的人是否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所指的销售者?
答:《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了产品销售行为的人。以货易货是产品销售的一种,实施以货易货行为的人均是销售者。
161、“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可否作为质量违法主体?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兑奖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将其作为追查该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线索,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但不应将其作为质量违法主体。
162、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⑴《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对于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如果该产品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
163、企业使用过期的质量标志,该如何处理?
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企业使用过期的质量标志,是非法标注质量标志行为,应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进行查处。
164、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委托未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生产产品,并使用其质量认证标志的,对此行为能否按照冒用质量标志进行查处?
答:通过认证企业的认证覆盖范围不包括被委托方,因此对此行为应按照《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处理,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标志资格,但不能以冒用质量标志进行查处。如被委托方使用委托方质量认证标志进行产品直接销售,可按照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进行查处。
165、某人在甲、乙两地登记两家企业,在甲地生产的产品标注乙产地进行销售,能否直接进行查处?
答:甲、乙两地企业虽为同一人开办,但产地却不同,产地不可以转让,其产品的产地应分别标注,否则应该按照伪造产地进行查处。
166、怎样理解和处理《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答:首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定是强制性标准;但是,强制性标准并不都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其次,《标准化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作出规定,而《产品质量法》突出强调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是因为在众多的强制性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最为重要。
因此,在理解了《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后,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显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外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标准化法》及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
167、什么是“产品质量申诉”?哪些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答:“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
凡是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产品质量申诉。对依法规定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168、什么是“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
答:“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169、什么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货值金额”是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违法经营产品(货物)的总价值,一般应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170、什么是“违法所得”?
答:“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171、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答:⑴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结束的行为无溯及力;
⑵对于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延续至实施后的行为有溯及力。
172、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3%罚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加处罚款仅指对罚款部分,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部分。
173、什么是“申辩权”?为什么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答:“申辩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阐述理由的机会,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而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所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作出处罚决定,属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即处罚不成立。
174、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的范围包括:
⑴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⑵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⑶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都要组织听证。
175、什么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答:“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76、行政赔偿有哪几种方式?
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
⑴支付赔偿金;
⑵返还财产;
⑶恢复原状。
177、《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中的四项权利是什么?
答:四项权利是:
⑴现场检查权;
⑵查阅复制权;
⑶调查取证权;
⑷查封扣押权。
178、对查获的无货主或无人承认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对查到的无货主或无人承认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在新闻媒体或在人员来往较多的场所进行公告,一月后仍无人认领的,该商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有使用价值的,应按拍卖行对假冒伪劣商品拍卖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的款项上缴国库;无使用价值的,应当销毁。
179、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比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扣款、强制拆除等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没有强制执行权。
180、什么产品要有警示标志?
答: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81、企业能以产品有专利或技术机密为由,不接受质监部门的调查吗?
答:不能,企业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
182、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取得证书后是否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答:不能,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注。
后 记
《质量技术监督涉企法律知识实用问答》是我局围绕自身职能,对长期以来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忽视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希冀本书能帮助企业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持续的发展环境。
正所谓“类同则志合,志合则力并,力并则事可行,功可成”。市局领导非常关心本书编辑工作,吕春雷局长欣然作序,王松副局长、刘近祺副局长对本书进行了全面指导。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还得到了质量处、计量处、特设处、标准化处、稽查支队、纤维检验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写人员水平所限,加之成书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或缺憾之处,我们真诚地期待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17年3月